导读
表示对消费者的培训优惠打折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8月30日,铁拳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行动西安包括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罚130万元等10起案件。陕西
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微信公众号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相关信息、雁塔有限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区学保证性承诺、培训师资配备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而思在美团网络平台采用标注明显高于实际售价的课外虚假原价,表示对消费者的培训优惠打折,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等违法行为,公司被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罚
据悉,铁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2021年4月16日,行动西安当事人为吸引老学员继续参加培训,陕西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学霸锦鲤”“续报锦鲤”“直播互动礼物雨”有奖销售活动,雁塔有限未在有奖销售前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区学开奖方式、奖品价格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2.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效果好、分层教学、因材施教、学习效果有保障”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宣传用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3.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 “西安学而思成立10周年以来,深耕西安本地学情考情,致力于为西安学前至高中学生提供优质课程服务,其中85%以上授课老师来自清华、北大、交大等知名985、211高校。”“10年教学经验沉淀”“90%以上的老师毕业于双一流院校”等宣传用语。经查,西安学而思985高校毕业教师占比11.35%,211高校毕业教师占比27.75%,双一流高校毕业教师占比28.06%;学而思品牌进入西安市场以后,最早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业务的机构,于2014年12月26日取得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5年4月2日取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以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4.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新一年级数学暑假班(产品ID 674982823)”课程,销售页面显示“¥1.0 ¥1800.0”的价格信息,其中划线价“¥1800.0”表示该产品的原价,即该课程上线就定价1800元;“¥1.0”表示该产品在做促销活动,目前以优惠价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该培训课程自2020年12月24日,促销价和划线价同一天上线,上线即以促销价销售,划线价没有销售过,也没有划线价的销售记录。至2021年4月30日立案时,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课程的原价,从未以划线价格销售出上述课程。上述过程中无违法所得。
监管部门认为:
1.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
2.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使用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3.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4. 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采用并不存在交易记录、亦从未销售过的划线价格销售课程,即标注明显高于实际售价的虚假原价,表示对消费者的优惠打折,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 对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7.5万元。
2. 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
3. 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万元。
4. 对当事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27.5元。
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130万元整。
除此之外,还有三原县贵艾新百货店利用讲座形式对其销售的惠本松花粉片进行虚假宣传案、陕西安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铜川市耀州区鑫食惠火锅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等9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50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北京医院 |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
山东省立医院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深圳市人民医院 |
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医院)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
北部战区总医院 |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烟台市烟台山医院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山东淄博市第一医院 |
南京鼓楼医院 |
东莞市人民医院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北京协和医院 |
江阴市人民医院 |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奉天医院) |
天津市宁河区医院 |
四川省人民医院 |
邯郸市第一医院 |
潍坊呼吸病医院 |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
山西省人民医院 |
内蒙古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河北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 |
海南省人民医院 |
青海省人民医院 |
贵州省人民医院 |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 |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 |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
淄博市立医院 |
山西省太原市中心医院 |
上海市肺科医院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
山西医学科学院山西大医院 |
天津市海河医院 |
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
北京积水潭医院 |
无锡市人民医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
安徽省胸科医院 |
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河南省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粤北人民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
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北京怀柔医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 |
唐山工人医院 |
中日友好医院 |